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3月1日起施行,强调稳定性与匹配度
中国证监会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指引强调业绩比较基准应与基金合同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相匹配,突出其表征与约束作用,并要求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以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
中国证监会在2026年1月下旬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并明确该指引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监管部门表示,此举旨在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相关部署,坚持以投资者为本,进一步规范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与使用,强化其在表征产品投资风格、约束投资行为以及衡量业绩方面的功能。

从文件定位看,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理解基金“买的是什么、怎么运作、效果如何”的重要参照系。如果基准选择不当,可能出现“投资风格与基准不一致”“宣传口径与实际持仓脱节”“绩效评价失真”等问题,进而影响投资者判断。监管层在此背景下对基准使用提出更具体要求,指向的是行业长期存在的“基准随意性”和“可比性不足”等痛点。
据公开信息,指引强调业绩比较基准运用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及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并提出“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的要求。对基金管理人而言,这意味着在产品设计、合同披露、投资运作和定期报告等环节,都需要围绕“基准是否真实反映策略”建立更强的内部控制与一致性管理。
在实际操作层面,若基金采用主动管理策略,如何在“体现投资范围与风险暴露”与“可操作、可理解、可验证”之间取得平衡,将成为基准设置的关键。例如,一些产品可能需要使用更细分的行业指数、债券指数或多资产组合指数作为基准;而对于策略较复杂、风格可能随市场变化的产品,监管对“稳定性”的强调将促使管理人更谨慎地界定策略边界,减少随意“换基准”以改善相对业绩表现的空间。
对投资者而言,指引的潜在价值在于提升信息可比性:同类产品更可能使用更接近的基准体系,投资者在进行“同类比较”时获得更一致的参照;同时,基金在解释超额收益、风险暴露与回撤来源时,也需要围绕基准提供更清晰的归因说明,降低信息不对称。
随着实施日期(2026年3月1日)临近,市场将关注基金公司在存量产品上的基准梳理与整改安排、披露口径是否统一、以及监管如何在后续检查中落实对“基准选择合理性”和“变更合规性”的要求。整体来看,业绩比较基准制度的强化,有望推动公募行业从“结果导向的排名叙事”转向“策略清晰、风险透明、评价可比”的长期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