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强调业绩比较基准应与基金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匹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并强化基金管理人内控、托管监督、销售与评价机构展示规范以及监管约束。
新规落地: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更严、更稳、更可比”
中国证监会1月23日发布《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信息,并明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基金评价体系的重要“标尺”,业绩比较基准不仅影响投资者理解产品风险收益特征,也直接关系到基金管理人投资风格约束与业绩归因的可解释性。

证监会表示,制定该《指引》旨在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坚持以投资者为本,规范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发挥其表征产品投资风格、约束投资和衡量业绩等功能,督促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与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指引》框架:六章二十一条,强调“表征作用”与“稳定性”
根据证监会披露,《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核心内容之一是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强调其运用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指引》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产品投资风格相匹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这一要求回应了市场对部分产品基准设置随意、对比口径不一等问题的长期关切。
在“基准不随意变”的原则之下,基金产品的投资风格与风险暴露更需要与基准保持一致,这将对组合管理、调仓纪律、信息披露提出更高一致性要求,也会让投资者更容易判断“产品是否跑偏”。
责任链条更清晰:管理人内控、托管监督、销售与评价展示都被纳入
《指引》还强化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加强对基金经理与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稳定性的持续管理。换言之,基准不再只是“营销材料上的一行字”,而被要求进入管理层决策与内部治理流程。
同时,《指引》强调外部约束:明确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并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与运用等行为;还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做好投资者教育。通过把“基准的展示口径”和“基准的使用边界”纳入规范,有助于降低误导性对比与选择性呈现的空间。
监管态度: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推进实施工作
证监会表示,将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监管部门还披露,前期已就《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吸收采纳相关建议,后续将做好《指引》实施工作。
对投资者而言,新规的直观意义在于:未来同类产品之间的比较“标尺”更有望统一,产品的风格漂移更难通过调整基准来“掩盖”;对行业而言,则意味着产品设计、持续运作与信息披露将进一步向“可解释、可比对、可监督”的方向收敛。